案由
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110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110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給予外役監受刑人過度之照顧,在二元化制度下縮短其應執行刑,對一般監獄受刑人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已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一般監獄受刑人之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等語。 (四)查聲請人係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並經確定終局裁定以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對於依監獄行刑法受累進處遇者,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外役監條例等相關規定計算累進處遇,為監獄行刑之範疇,屬監所之職權,已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問題,自無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可言等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故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