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68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0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三六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與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第一三八二號、七十二年度判字第八五三號、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0三號、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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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三六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與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第一三八二號、七十二年度判字第八五三號、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0三號、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0五六號、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五一號,以及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八六號判決,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三六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第一三八二號、七十二年度判字第八五三號、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0三號、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0五六號、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五一號,以及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八六號判決,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於確定終局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應已符合三個月法定聲請期限之要件;又確定終局判決僅憑原始提單影本、結匯資料影本、原始發票影本等文書資料,即認定進口貨物之實際名稱及數量,未如同行政法院般適用系爭規定,以進口貨物報單上原申報者與來貨之實際狀態為認定標準,致聲請人因判刑確定而人身自由受有剝奪。相較於行政法院判決僅處以罰鍰,確定終局判決之審判顯有不公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即無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林0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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