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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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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1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施勝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施勝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刑事告訴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82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罪責相當、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告訴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82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罪責相當、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告訴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82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認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罪責相當、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系爭處分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施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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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0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