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09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二號民事判決及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不當,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二號民事判決及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不當,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二號民事判決及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不當,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二次、第一四一一次第一四一二次、第一四一六次及第一四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小額訴訟已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用盡救濟途徑,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聲請統一解釋,且第一次聲請未逾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三個月期限,再提重新解釋應不受三個月期限之限制云云。惟查本件統一解釋之聲請,未具體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玲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