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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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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045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5 月 13 日聲請人 蕭宏銋、蕭貴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5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聲請人
蕭宏銋、蕭貴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為有罪之判決,顯為訴外裁判,與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二八號判例牴觸,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為有罪之判決,顯為訴外裁判,與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二八號判例牴觸,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蕭宏銋因侵占案件被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三年上更(三)字第八十六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認該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訴外裁判,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認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有案(七十六年院台秘二字第○四三三四號函)。茲又以同一理由,與上開刑事案件共同被告蕭貴美聯名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隔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聲請人

蕭宏銋、蕭貴美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9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