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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1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1 年 11 月 15 日

案由

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三號解釋,健保局與醫師間所訂行政契約,非經濟行為,健保費用案件應該依行政罰,另健保費用非健保局財產,健保局非屬法人,不符詐欺罪要件,確定終局判決根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認刑事優先,忽略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三號、第五四五號、第五○三號、第六○四號解釋意旨,將健保費用案件以詐欺論,不合詐欺罪立法精神,以詐欺判刑為違憲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劉○志、楊○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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