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41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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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所定羈押應踐行之程序,對於被告得否選任辯護人到場辯護、能否取得準備辯護所需之文件及證據、應給被告多少時間始能充分準備辯護等全無規定,且無強制辯護,未達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與憲法第八條之意旨不符;系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授予法院延長羈押被告之權力,卻無要求法院必須重新說明理由,亦無要求法院必須合義務地積極進行必要之蒐證、調查,被告復無充足之資訊請求權、閱卷權,與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之要求不符云云。查聲請人所爭執者,乃有關被告之辯護權、閱卷權及法院之說理義務、調查義務等事項,就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等已另有規定,並非屬系爭規定之規範範圍,聲請人僅以個人主觀見解認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指摘其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聲請人
邱○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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