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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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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428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陳○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與最高法院檢察署關於其聲請非常上訴之書函,就同一法律事由,適用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貪污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與最高法院檢察署關於其聲請非常上訴之書函,就同一法律事由,適用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與最高法院檢察署關於其聲請非常上訴之書函,就同一法律事由,適用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稱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與最高法院檢察署均非審判機關,且該等書函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其為統一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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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