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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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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27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聲請人 江朝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江朝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審訴緝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之量刑較同類判決為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審訴緝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之量刑較同類判決為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審訴緝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量刑較同類判決為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九月,其量刑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審簡字第一○○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就同屬被告自首案件之判刑相較,顯然過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江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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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