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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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3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世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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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下稱大法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以「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明確規定加重處罰要件之計算方式,受規範者難以理解判斷,已逾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容許界限,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將所有共犯所獲取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合併計算,不論是否各別出資及自負盈虧,且不問持有之股數、處分金額、不同之危害程度或情節輕重,亦不分實際所得或擬制所得之多寡損益,均一概加重以7年以上重罪科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3、大法庭裁定係為解決適用系爭規定「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法律解釋爭議,既具有法令之依據,並代表最高法院之見解,自應認與命令相當。大法庭裁定未按一般通常文義理解,其所採取法律見解,並未為有利於受規範者之嚴格適用,忽視立法理由歷史之解釋,致已擴張法律處罰之界限及增加處罰之內容,系爭規定及大法庭裁定均顯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查系爭大法庭裁定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相關刑事立法政策之妥當性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游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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