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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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0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修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等意旨,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侵害人身自由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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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等意旨,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侵害人身自由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等意旨,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侵害人身自由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以同字號刑事裁定,認逾越上訴期間予以駁回,復就前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再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52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認為販賣管制藥品罪之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犯罪即為完成,乃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之範圍。其對於販賣之解釋,有悖於一般人之理解更非人民所能預見,混淆販賣毒品既遂、未遂二者罪的判斷及刑的適用,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侵害人身自由權、訴訟權,又將買入與賣出處以相同刑罰效果,亦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雖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但因逾越上訴期間致其上訴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最高法院駁回其再抗告而確定,是系爭判決尚難謂係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況且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判例,本院業已作成釋字第792號解釋宣告違憲,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再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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