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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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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83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康瓊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康瓊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教學不力」屬最末款,並為情節最輕之狀況,然「停聘、不續聘與解聘」三種處分以解聘處分最為嚴重,系爭原因案件依系爭規定直接解聘聲請人,未依照行為時應適用之教師法第15條有關資遣之規定辦理,使具情節最輕之事由者,被處以最重之處分,限制人民工作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確定終局判決對系爭規定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是否具有具體事實,以及對於所述之具體事實是否具備情節重大之要件,皆未審究,屬判決不備理由而違法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康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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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