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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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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77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賴靜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賴靜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民事判決,適用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及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民事判決,適用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及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民事判決,適用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下稱系爭處理辦法)及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作業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已失效之系爭處理辦法及違憲之系爭作業要點,認聲請人無權占有,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人權。2、系爭作業要點以行政規則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9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聲請意旨2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作業要點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賴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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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