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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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4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4款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4款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下稱系爭規定)第3款及4款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第4款所規定之「貯存、清除、處理」,須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等行政命令而為解釋,與一般人之理解未必相同,令受規範者難以預見,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亦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系爭規定第4款之可非難性與同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較,顯不相當,但卻處以相同刑度,構成顯然過苛之懲罰,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2、系爭規定第3款所規定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延過廣,「提供土地」之規定語義不明,一般人僅會認定在涉及廢棄物清理業者對廢棄物之存放,有應申請而未申請或未被准許仍在他人土地上為堆置之情形,始會該當該款之構成要件,不會知道非業者之一般人及「為自己堆置回填」之行為亦納入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主義與罪刑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第3款及第4款之構成要件定義不明,以致在判決實務中產生過度解釋之情形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第3款及第4款究有何違反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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