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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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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118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9 月 20 日聲請人 台灣省嘉義市議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9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省嘉義市議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省嘉義市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升格省轄市,對縣市稅附徵教育捐應否送縣市議會議決,倘議會議決停徵教育捐,有無牴觸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省嘉義市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升格省轄市,對縣市稅附徵教育捐應否送縣市議會議決,倘議會議決停徵教育捐,有無牴觸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同條第四項規定: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其第五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事項與法規、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二)本件聲請人台灣省嘉義市議會以台灣省嘉義市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升格省轄市,對縣市稅附徵教育捐應否送縣市議會議決,倘議會議決停徵教育捐,有無抵觸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疑義,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惟其就所聲請解釋事項,迄未議決,有該議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市○○○○○○○○○號函足稽,其遽行聲請解釋,核與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省嘉義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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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