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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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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87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賴○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賴○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五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所持之見解,以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五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所持之見解,以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訴願權及訴訟權之違憲疑義;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判決適用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動產銷售行為之規範—對房屋廣告之規範」等法律及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上開民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及命令已表示者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五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所持之見解,以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訴願權及訴訟權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聲請人僅係就法院關於請求權人何時「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時點認定有所爭執,至於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則未具體加以指陳;至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第二十三點之規定,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三)又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判決適用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動產銷售行為之規範—對房屋廣告之規範」等法律及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上開民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及命令已表示者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開判決撤銷原處分後,復因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新處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尚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理中;是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逕行據以聲請統一解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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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7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