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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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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9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廖文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地價稅及重新審理等再審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3號、第770號、第1390號及第143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價稅及重新審理等再審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3號、第770號、第1390號及第143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及重新審理等再審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並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3號、第770號、第1390號及第1436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9次、第1385次、第1388次、第1393次、第1395次、第1398次、第1402次、第1405次、第1408次、第1409次、第1412次、第1415次、第1420次、第1423次、第1428次、第1439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45次、第1447次、第1463次、第1482次、第1492次、第1497次及第150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有權就行政權之不作為提請司法權作出再審判決,俾利聲請人向相關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等語。

(三)按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人其餘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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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4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