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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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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1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張昭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昭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盜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027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盜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027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盜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027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4次、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判例自行創設之繼續犯為依據,強行判聲請人犯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罪,並處聲請人無期徒刑,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等而違憲;系爭判例並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等語。惟查,系爭判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昭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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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