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887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8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0次會議
- 聲請人
- 佘竹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佘竹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一號判決中,記載犯罪時間、動機、目的、手段等,均欠明瞭,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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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佘竹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一號判決中,記載犯罪時間、動機、目的、手段等,均欠明瞭,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罪行,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其認原判決用法違憲,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七八一號)。茲聲請人復略謂,該判決所載犯罪時間、動機、目的及手段等均不明瞭,其科刑之法條,亦欠妥適,請再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0次會議
聲請人
佘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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