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4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宸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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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該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為要件,限制人民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應屬無效。聲請人前次聲請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卻遭決議不受理,爰再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本院釋字第183號、第18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蘇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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