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18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6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進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3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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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3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3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不問權利行使人是否主觀有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意思,均以客觀利益衡量為基準,顯已增加民法第148條所無之限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財產權;系爭判例所指者乃越界建築之法律問題,然確定終局判決所涉事實並不生越界建築問題,故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判例為裁判基礎,顯有所錯誤,並侵犯法官審判權及立法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例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羅進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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