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3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榮一、廖榮福、廖榮發、廖榮銓、廖榮昌、廖秋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571號及70年台上字第4637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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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571號及70年台上字第4637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571號及70年台上字第4637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例,嚴重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例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查系爭判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廖榮一、廖榮福、廖榮發、廖榮銓、廖榮昌、廖秋滿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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