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09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啟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建築法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第九十四條所規定之「建築物」,於法不合,為日後臨時建築物管理規範設一統一法令標準,使全國未來聲請與使用戶外表演之帳篷者有所依據,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建築法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第九十四條所規定之「建築物」,於法不合,為日後臨時建築物管理規範設一統一法令標準,使全國未來聲請與使用戶外表演之帳篷者有所依據,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第九十四條所規定之「建築物」要件,認定之標準不明確,為日後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規範設統一標準,俾聲請使用戶外表演帳篷者有所依據,聲請統一解釋。查本件並非有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顯然不符合首開聲請統一解釋之法定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朱啟屏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