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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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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348號

解釋日期 75 年 01 月 07 日聲請人 蔡陳玉梅、蔡胡玉環、蔡泰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5 年 01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88次會議
聲請人
蔡陳玉梅、蔡胡玉環、蔡泰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適用日昌兩合公司章程第八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及民法第一一四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適用日昌兩合公司章程第八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及民法第一一四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適用日昌兩合公司章程第八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民法第一一四八條但書規定所持之見解,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七一條及第一七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88次會議

聲請人

蔡陳玉梅、蔡胡玉環、蔡泰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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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0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