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10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533號

解釋日期 70 年 04 月 10 日聲請人 許再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0 年 04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66次會議
聲請人
許再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釋示錄音非經認定編列號碼登記有案保存原版之外,在法律上為物證是否有效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釋示錄音非經認定編列號碼登記有案保存原版之外,在法律上為物證是否有效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66次會議

聲請人

許再寶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