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533號
- 公布日期
- 70 年 04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66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再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釋示錄音非經認定編列號碼登記有案保存原版之外,在法律上為物證是否有效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釋示錄音非經認定編列號碼登記有案保存原版之外,在法律上為物證是否有效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66次會議
聲請人
許再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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