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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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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姜中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姜中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起訴書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台自108非555字第10899032611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起訴書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台自108非555字第10899032611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起訴書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台自108非555字第10899032611號函(下稱系爭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起訴書與系爭函對系爭規定有關「5年後再犯」之解釋,是否包含三犯以上者,見解歧異,而有聲請本院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上開起訴書與系爭函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姜中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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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