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5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仁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二七六號、第三二九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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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二七六號、第三二九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二七六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第三二九七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同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復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嚴格證明法則而為聲請人有罪之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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