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5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柳0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八九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裁定不符法律關於例假日扣除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八九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不符法律關於例假日扣除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據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五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重行聲請,其所據系爭裁定一非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系爭裁定二屬爭執法院就抗告有無逾期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柳0天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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