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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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8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法訴字第10713500370號訴願決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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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法訴字第10713500370號訴願決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78號處分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8月3日彰檢玉明106聲他711字第35234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聲請人誤繕為106年11月15日)法訴字第1071350037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系爭訴願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78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6年8月3日彰檢玉明106聲他711字第35234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故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對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檢察官迴避,非由地檢署檢察長核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致聲請人在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權利有所損害,有違憲之虞;2.系爭處分書,因怠於指揮監督職務,對彰化地檢署105年度調偵字第493號不起訴處分書,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51條等規定,廢弛偵查與起訴之職務,致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與法益,有違憲之虞;3.系爭訴願決定對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上述檢察官迴避案件,因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決定不受理,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意旨,應屬違憲;4.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利用職權之便違法編分106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案件,使聲請人於補繳訴訟費用後,復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標準收費規定、觸犯刑法詐欺罪,侵害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5.確定終局裁定,因維持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禁止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剝奪聲請人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規定「應先為裁定」之權利,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四)經查系爭函、系爭處分書、系爭訴願決定及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施吟青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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