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醫療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二七二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療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二七二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其所製藥品之功效而為陳情,及主張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委託中國時報刊登廣告之委刊單及切結書,不足以證明同年七月七日該報廣告係由其所刊登,台中縣政府即不應以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府授衛醫字第0930033665號行政處分書處以罰鍰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致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
聲請人
謝○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