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3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傅○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違反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法律之程序原則與公平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違反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法律之程序原則與公平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未依據修正後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探求當事人真意並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違反上開規定及法律之程序原則與公平原則,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致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聲請人
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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