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0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水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登記事務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七號及一○一年度裁字第九三三號裁定,就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所謂「無礙登記同一性」而為更正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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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登記事務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七號及一○一年度裁字第九三三號裁定,就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所謂「無礙登記同一性」而為更正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七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一○一年度裁字第九三三號(下稱系爭裁定二)裁定,就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所謂「無礙登記同一性」而為更正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依據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前段規定,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合併前為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更正登記遭拒絕而提起行政爭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予以駁回而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復經系爭裁定二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判認定所謂妨害登記同一性,係以更正登記前後之權利義務主體有無變更為標準,而非以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與更正登記之權利主體是否相符,與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八號解釋之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判就聲請人得否申請更正登記,或其法律關係須提起法院審判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究適用何法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蔡水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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