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37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長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九○號及簡上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採證有誤,係不法判決而應予撤銷,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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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九○號及簡上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採證有誤,係不法判決而應予撤銷,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九○號及簡上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採證有誤,係不法判決而應予撤銷,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桃簡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簡上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以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簡上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證人不實指控,已觸犯偽證罪,證詞卻為法院採信,確定終局判決係不法無效而應予撤銷之判決。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究有何法令於客觀上發生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洪長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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