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425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5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乾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警未具警察任用資格,卻行使警察權利,施以逮補拘禁,有違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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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法警未具警察任用資格,卻行使警察權利,施以逮補拘禁,有違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以聲請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北檢仁成字第四二六六三號函、即該署八四年他字第一五○四號聲請人自首妨害秩序乙案之「結案通知」,並非確定之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聲請人
黃乾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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