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23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65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陳寶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判決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所採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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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判決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所採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判決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民法第七百七十七條之強制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所採見解亦有違背等情,聲請統一解釋。惟首開規定所謂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乃指另一終審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所指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違背判例情事,即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依再審程序提起再審之訴,以謀救濟。即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例有異為由,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5次會議
聲請人
莊陳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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