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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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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545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聲請人 林0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林0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0四號判決,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及大學法要求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0四號判決,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及大學法要求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0四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及大學法要求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之意旨,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國立中0大學辦理招生違反平等原則,系爭判決錯誤援引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對於考試評分逾越判斷餘地之情形未有審查,係屬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牴觸憲法保障平等原則及大學法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林0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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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