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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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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4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張黃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張黃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04號裁定,係因立法規範不足及中央權力下放,各機關認事用法態度不一所導衍之矛盾決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60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04號裁定,係因立法規範不足及中央權力下放,各機關認事用法態度不一所導衍之矛盾決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60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04號裁定,係因立法規範不足及中央權力下放,各機關認事用法態度不一所導衍之矛盾決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60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為由,裁定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應認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不應以系爭土地之捐贈登記縱有違誤,權利人應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之為由,駁回其申請辦理塗銷登記之請求,實則確定終局判決係導因於立法規範不足,各機關認事用法態度不一所致,應重新檢討釋字第600號解釋或為補充解釋等語。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補充解釋之標的,且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況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張黃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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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7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