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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77號

公布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敦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棟

案由

為地上物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物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文義寬泛且但書限制亦未臻明確,使主管機關無須另獲法律授權,即得依此就各式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致聲請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本得享有之徵收補償,因與臺北市政府間「放棄補償」(作為許可土地使用及發給建築執照之條件)契約之簽訂而喪失,而有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規定如何與上開憲法扞格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敦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棟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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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8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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