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1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志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被告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子字第2418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解釋之效力是否及於確定判決後續法律效果及行政機關辦理有關事項是否受其拘束,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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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被告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子字第2418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解釋之效力是否及於確定判決後續法律效果及行政機關辦理有關事項是否受其拘束,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子字第241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解釋之效力是否及於確定判決後續法律效果及行政機關辦理有關事項是否受其拘束,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就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48條前段聲請解釋,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嗣經確定終局判決獲得救濟,惟執行機關以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拒絕提出假釋陳報,就本院解釋之效力是否及於確定判決後續法律效果及行政機關辦理有關事項是否受其拘束等有作成憲法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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