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39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6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贊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五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五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稱:其所有之土地,原地目登記為「林」,已合法變更登記為「墓」。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擅自適用「一般用地」最高稅率課徵該墓地所有權人民國八十年度地價稅,屬違憲課徵,乃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並非對原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具體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7次會議
聲請人
王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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