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556號
- 公布日期
- 70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7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清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解釋刑事案件諸多疑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解釋刑事案件諸多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聽信被害人即死者丁之朋友張三李四之結證,強認原係死者持有之尖刀屬甲乙所有,對於有利於甲乙之證人(即當時目睹之司機證人丙)漏未調查,認定錯誤,而為不利於甲乙之判決,是否可以司機丙提出之自白書為證,提出再審聲請等諸多疑義,請求解釋,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寸,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條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7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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