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22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盛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有致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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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有致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致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一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殺人等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確定終局判決卻未適用系爭規定予以減刑,後因其自行提出聲請,始經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聲減字第一六號刑事裁定予以減刑,損害其原本得提早聲請假釋之權利等語。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羅盛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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