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6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淑芬等3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營業秘密法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9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405條及第415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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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營業秘密法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9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405條及第415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9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405條及第415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不問案件情由為何,亦不問罰金數額如何,所有專科罰金之罪均因系爭規定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2、自然人被告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因法人被告僅能處以罰金刑,故對於涉及法人被告之刑事案件,依系爭規定,一概禁止法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或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存在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3、系爭規定不顧法人兩罰規定所適用的基礎犯罪型態多非輕微案件,且恐造成案件本體即自然人被告經上訴第三審後獲判無罪,附隨之法人被告卻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維持有罪判決之矛盾現象,與限制第三審上訴是為過濾輕微案件,及上訴制度是為避免錯誤或冤抑之規範目的不合,故對於法人被告案件,系爭規定無助於前述規範目的之達成,欠缺適當性,違反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賴淑芬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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