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543號
- 公布日期
- 79 年 04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0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秀琴、楊錦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吳秀琴、楊錦同聲請書為與名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及與新竹縣政府建造執照名義事件,認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判決及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違法不當,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吳秀琴、楊錦同聲請書為與名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及與新竹縣政府建造執照名義事件,認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判決及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違法不當,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名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及與新竹縣政府建造執照名義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行政法院之判決違法不當,請予解釋等情。惟聲請人並未指陳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2次會議
聲請人
吳秀琴、楊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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