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36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9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光明、賴欽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聲請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及解釋憲法。核其所陳,既非不同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異,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
聲請人
賴光明、賴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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