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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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2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正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99號、台聲字第699號及第107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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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99號、台聲字第699號及第107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99號、台聲字第699號及第107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法令(另聲請人所提及之100年度救字第76號,僅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並非法院裁判)。按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裁定,業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復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業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應以此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為該案之確定終局裁定(此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99號、第1072號民事裁定,以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另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係准許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無權利受有侵害,不得聲請解釋,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7次及第142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係就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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