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0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瑞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3506號、90年度毒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及90年度易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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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3506號、90年度毒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及90年度易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90年度毒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90年度易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88年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獲不起訴處分,嗣於89年間犯同條例之罪,先經系爭裁定一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屆滿8月,復經系爭裁定二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聲請人又因同一行為,遭系爭判決處有期徒刑,法院顯一事三罰,有違憲法第8條一事不二罰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判決得依法提起抗告或上訴而皆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蔡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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