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47號(聲請書誤植為第926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47號(聲請書誤植為第926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47號(聲請書誤植為第926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就所謂「無資力」之解釋,有違反憲法侵害其訴訟權、生存權及財產權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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