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0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十號當選無效之民事確定判決,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未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由落選人即聲請人依法遞補其缺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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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十號當選無效之民事確定判決,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未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由落選人即聲請人依法遞補其缺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十號當選無效之民事確定判決,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未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由落選人依法遞補其缺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查上開判決僅係裁判當選人當選無效,與聲請人所爭執之依法遞補係屬二事;且聲請人所爭執之依法遞補情事,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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