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80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2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其相關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其相關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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